111學年度第二學期
新北市私立書樂幼兒園託藥辦法
一、依據:「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」第十一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目的:確保幼兒用藥安全。
三、託藥注意事項:
(一)幼兒於就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(擦)藥者,煩請家長於送幼
兒入園時,填寫託藥單或事前填寫託藥單,並將託藥單和藥劑
置於聯絡簿袋內。
(二)請家長正確填寫託藥單,註明幼兒姓名、服藥日期、時間、及
用藥方法,並請家長簽名以及寫下聯絡電話。如有特殊交待亦
請於備註欄說明。
(三)託藥之藥量,請以園內該次餵藥份量為限,藥袋上請註明幼兒
班別、姓名,以防誤食。
(四)教保服務人員依家長託藥單為幼兒餵藥。
(五)家長未填具託藥單之幼兒不得為幼兒餵藥;家長託藥若登記不
清楚時,教保服務人員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,以維護
幼兒用藥安全。
(六)教保服務人員代為餵服之藥品,必須為合格醫師處方藥物,不
代餵任何成藥。
(七)幼兒若有發燒情形,教保服務人員應儘速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
休息。
(八)教保服務人員僅協助餵藥,為學生用藥安全,有關藥物之副作
用及不適症狀,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再轉告教保服務人員。